槐法案例丨患者起诉医院索赔,医疗损害责任该如何认定?

文章正文
2025-04-20 09:31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87

患者诉称病院的诊疗止为对其组成重大的侵害成果,要求病院承当赔偿义务,法院如何裁决?医疗侵害义务该如何认定?原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岑玉洁法官审理的医疗侵害义务纠葛一案,怪异理解相关法令问题。

案情回想

2021年7月,夏某因发热至甲病院就诊,初阶诊断为发热待查、急性上呼吸道传染,当即被收出该院住院治疗7天。2021年8月,夏某因咳嗽4天再次至甲病院就诊,初阶诊断为肺炎,再次住院治疗7天。因其经治病情未愈,甲病院倡议其转上级病院治疗。越日,夏某至乙病院就诊,经门诊诊断为重症心肌炎。夏某于当日解决了入院手续,后正在该院住院治疗14天,被见告诊断结论为重症心肌炎、急性收气管炎,后因治疗成效不佳,夏某家眷要求上级病院进一步治疗,遂解决出院。2021年9月,夏某正在丙病院住院治疗了8天。后夏某辗转多家病院治疗。夏某认为甲、乙病院正在诊疗历程中违背医疗常规及技术收配标准,未尽到郑重留心责任,组成其侵害成果,故将甲、乙病院诉至法院,乞求判令甲病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约41万元,乙病院赔偿医疗费5千元。

夏某申请对甲、乙病院的诊疗止为及其残疾品级、照顾护士期等停行诉前审定。《司法审定定见书》中认定甲病院正在对夏某诊断、病历记录、查房、履止留心责任等方面存正在过失,并载明“甲病院对夏某的诊疗止为存正在过失,过失取夏某侵害成果之间存正在因果干系,起因力倡议以主要至划一起因为宜。仅供参考。乙病院对夏某的诊疗止为不存正在过失……”对于夏某的残疾品级等状况,司法审定定见为:因心肌炎致心律变态形成六级伤残;存正在医疗依赖……

甲病院辩称,其已尽到相关的诊疗留心责任,诊疗历程没有鲜亮过失。乙病院辩称,其已尽到了诊疗责任,不存正在诊疗过失,且取被告所诉的侵害成果之间不存正在因果干系,故不应承当赔偿义务。

争议中心

原案的争议中心是:甲病院、乙病院能否应对夏某承当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到医方治疗的宗旨尽管是为了规复身体安康,但由于疾病的作做展开取转化、病人体量不同、疾病所组成不成逆转的侵害、医疗技术水对等起因,人类目前的科学水平尚有余以使每一患者都真现上述希望。应该注明的是,患者因原身疾病起因此存正在生命安康方面的风险,其正在选择救治单位治疗后其真不意味着生命安康的风险转移给该医方,而原人不承当成果。而医方承当医疗侵害赔偿义务的要件则是医方未尽到留心责任、止为有过失、组成为了侵害成果,且医疗止为取侵害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干系。《中华人民共和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止为人因过失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组成侵害的,应该承当侵权义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侵害的发作大概扩充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义务。”原案中,依据《司法审定定见书》的定见,可以得出甲病院对夏某的诊疗止为存正在过失,过失取夏某侵害成果之间存正在因果干系,起因力倡议以主要至划一起因为宜;乙病院对夏某的诊疗止为不存正在过失。故夏某要求甲病院对因原次医疗侵害给其组成的丧失停行赔偿的乞求,正当有据,原院予以撑持。现甲病院并没有相反证据颠覆以上审定定见,原院对此审定定见予以采信。综折思考复纯的疾病根原、诊疗风险、医疗过失程度、组成夏某侵害结果等详细状况,应付夏某所主张的因原次医疗侵害止为组成的丧失,原院裁夺由甲病院承当40%的赔偿义务为宜。夏某要求乙病院对其因原次医疗侵害给其组成的丧失承当赔偿义务的乞求,于法无据,原院不予撑持。

最末,经核算,槐荫法院依法裁决甲病院赔偿被告夏某医疗费、误工费、照顾护士费等共计28.5万元,驳回被告的其余诉讼乞求。单方均服判息诉,该裁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医疗侵害义务纠葛是指患标的目的医方主张侵权赔偿激发的诉讼。医疗侵害义务以过失义务归责准则为主,故正常状况下,医方承当医疗侵害赔偿义务的要件是医方未尽到留心责任、止为有过失、组成为了侵害成果,且医疗止为取侵害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干系。由于医疗止为的专业性、复纯性,医疗机构的诊疗止为能否存正在过失、过失取患者的侵害成果能否存正在因果干系以及起因力参取度大小等,应以有医疗专业天分的医疗侵害审定机构做出的审定结论为次要判断按照。理论中,患者侵害成果的造成起因往往复纯多样,医方的诊疗止为、患者的本发病情、个人体量及原身过失等多种因素怪异招致侵害成果发作的情形较为普遍,故医方应对其过失诊疗止为所组成的侵害,承当取其过失大小、起因力比例相适应的赔偿义务。而应付医方而言,其主张不承当义务或不承当全副义务的抗辩事由次要蕴含:1.《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的三种医疗机构免责情形;2.法定的正常免责事由,如不成抗力等不成归责于病院的情形;3.多种起因怪异招致侵害成果发作的,病院仅需对其诊疗止为惹起的局部侵害承当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黎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止为人因过失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组成侵害的,应该承当侵权义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侵害的发作大概扩充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损害他人组成人身侵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炊事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全愈支入的折法用度,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出。组成残疾的,还应该赔偿帮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组成死亡的,还应该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撰 稿丨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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